第五章 分類處置融資平臺公司
第二十八條 鎖定融資平臺公司。 各級財政部門應會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業監管部門、審計部門,以 2013 年政府性債務審計確定的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融資平臺公司名單為基礎,結合 2013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本級融資平臺公司增減變化情況,鎖定本級融資平臺公司名單,逐級上報財政部備案。各級財政部門會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行業監管部門、審計部門,每年年底將更新后的融資平臺公司名單逐級上報至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逐步剝離。 各級政府要按照分類處置、風險可控的原則,抓緊剝離融資平臺公司的政府融資職能,厘清政府與市場邊界。除符合條件的過渡期內在建項目后續融資外,融資平臺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債務余額。融資平臺公司承擔的政府融資職能,對沒有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由地方政府發行一般債券融資;對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業發展,主要由地方政府發行專項債券融資或采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 PPP)模式支持。
第三十條 妥善處理。 按照“只減不增”的原則,在妥善處理存量債務和在建項目后續融資的基礎上,通過關閉、合并、轉型等方式,抓緊妥善處理融資平臺公司。地方各級政府在處置融資平臺公司的過程中,要按照“權、責、利”相一致的原則,妥善處理存量債務。對剝離給其他主體承擔的存量債務,對應的資產及收入也應相應劃轉。處置過程中要與債權人、擔保人等有關方充分協商。
第三十一條 規范財政補貼行為。 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得以財政性收入、行政事業等單位的國有資產直接或間接為企業融資提供擔保,不得為企業融資提供財政資金安排、代扣代還等說明或承諾。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關事業單位對企業的財政專項資金、財政補貼、貸款貼息等各類財政支持政策,以及政府對企業的各類注資,要納入預算管理,并報同級人大或其常委會審查批準,報上級財政部門備案,并不得與企業償債責任直接或間接掛鉤。地方各級政府在出資范圍內對有關企業依法履行出資人責任,實現企業債務風險內部化。
第六章 組織保障
第三十二條 嚴格責任追究。 存量債務清理、甄別、處置過程中存在以下行為的,應及時糾正,并視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一)存量債務數據弄虛作假的;
(二)債務核實工作玩忽職守,造成債務賬實不符、賬賬不符的;
(三)隱瞞項目收益、將償債責任轉嫁給政府的;
(四)未按要求將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的;
(五)動用財政資金償還非政府債務的;
(六)單方面逃廢債務,損害政府信譽等。對地區的處罰措施包括但不僅限于:提高風險等級,減少債券發行額度,取消發行債券資格,扣減轉移支付。對單位和部門的處罰措施包括但不僅限于: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評優,暫停舉債,扣減資金,凍結項目經費。對個人的處罰措施包括但不僅限于: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評優,暫停提拔和異地任用,涉及違規違紀的移送紀檢監察部門、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
第三十三條 加大監督檢查力度。 對違法違規的地方政府及機關、企事業單位,有關部門應將其作為重點監控對象,加大監督檢查力度,提高抽查頻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