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項目合同一般主要涉稅事項如下:

 

一、印花稅

 

1、PPP項目合同

 

PPP項目合同中一般涉及到兩個以上印花稅稅目事項且一般未列明合同總額也未分別列明各稅目事項的金額。因此,在合同書立日首先應按PPP合同整體進行印花稅稅源申報,在PPP合同執行過程中,合同涉及到的具體項目實際結算后,按涉及到的印花稅稅目以實際結算金額計算申報繳納印花稅。

 

2、PPP合同的執行

 

社會資本方在執行PPP合同的過程中,對外書立的合同屬于《印花稅法》規定的稅目范圍的,按規定申報印花稅。

 

二、增值稅

 

一般按一般計稅方式計稅。

 

1、建設期

 

(1)購進貨物、服務一般需要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確認可抵扣進項稅額。

 

(2)按收入準則以時段法確認收入的履約義務,一般屬于增值稅提供建筑服務(銷售不動產)應稅行為,由于增值稅納稅義務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因此會計確認計量收入時,社會資本方一般并未收到政府方支付的款項也未取得政府方承諾具體付款日期的憑證,并且提供的服務未完成或者銷售不動產權屬未變更,因此會計上確定“待轉銷項稅額”即可,不必申報銷項稅繳納增值稅。

 

(3)符合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規定的,可以申請退稅。

 

(4)建設期末,PPP 項目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驗收合格,政府方財務賬面確認PPP資產,此時,要區分PPP項目合同的收費模式以確定相關納稅義務。

 

①屬于無形資產模式(使用者付費模式)的,視同社會資本方以實質轉讓PPP資產的方式取得了一項“特許經營權”,屬于取得了增值稅規定的“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屬于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的行為,此時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需要按增值稅視同銷售的規定確定PPP項目資產銷售額繳納增值稅,或者按已驗收合格的PPP項目資產的財務決算額(或政府方PPP項目資產入賬額)繳納增值稅,繳納時需要區分貨物(動產)、建筑服務(不動產)分別繳納增值稅并分別開具發票給政府方。此時,政府方視同以授予“特許經營權”的方式償付了應付社會資本方的款項,發生了銷售無形資產的行為,應開具“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項目的發票給社會資本方。

 

②屬于金融資產模式(政府付費模式)的,社會資本方就此時已收到的政府方的款項,區分已收到銷售貨物(動產)的金額、銷售建筑服務(不動產)的金額,分別繳納增值稅并分別開具發票給政府方。

 

2、運營期

 

(1)社會資本方使用PPP項目資產按政府方規定的對象和價格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向使用者收取的款項,需要按提供的公共產品和服務適用的稅率繳納增值稅。

 

適用增值稅免稅項目的,可以申請免稅。如: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

 

適用增值稅退稅項目的,可以申請退稅。如:垃圾處理勞務。

 

(2)PPP項目合同屬于金融資產模式(政府付費模式)的,社會資本方就當期已收到的政府方的款項,應區分已收到的款項屬于PPP合同資產銷售額部分、提供公共產品服務部分分別繳納增值稅并分別開具發票給政府方。

 

(3)收到的政府的補助,應區分是否與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金額和數量相關,相關的應繳納增值稅,不相關的不繳納增值稅。

 

(4)符合增值稅加計抵減有關政策規定的,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5%(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抵減增值稅。

 

(5)符合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制度規定的,可以申請退稅。

 

三、企業所得稅

 

1、建設期

 

PPP項目合同,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一般與財務會計確認收入的方法等同,對財務會計按時段法確認收入的履約義務,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也應視同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企業應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

 

2、運營期

 

(1)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一般與財務會計確認收入的方法等同。

 

(2)PPP項目合同屬于金融資產模式(政府付費模式)的,社會資本方當期已收到的政府方的款項,屬于提供公共產品服務部分的應繳納企業稅。

 

(3)收到的政府的補助,應區分是否與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金額和數量相關,相關的應作為當期企業所得稅收入;不相關的,判斷是否符合企業所得稅不征稅收入的規定,符合的可按不征稅收入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不符合的應作為當期企業所得稅收入。

 

(4)符合減免稅規定的,可以申請減免稅。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

 

四、土地使用稅

 

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符合免稅規定的可以申請免稅。

 

五、房產稅

 

1、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結束以后,施工企業將這種臨時性房屋交還或者估價轉讓給基建單位的,應當從基建單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規定征收房產稅。

 

2、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 ,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3、無租使用其他單位房產的應稅單位和個人,依照房產余值代繳納房產稅。

 

4、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房屋,按各自使用的部分劃分,分別征收或免征房產稅。

 

5、符合免稅規定的可以申請免稅。

 

六、土地增值稅、契稅

 

土地使用權一般隸屬于政府方,項目公司、社會資本方一般不會取得,極少涉及土地增值稅、契稅。

 

如果涉及,PPP項目合同中形成的資產,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政府方確認PPP 項目資產時即應發生權屬轉移,項目公司、社會資本方應按新建房的方式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否則,在PPP合同項下,社會資本方運營期間屬于使用自有資產在政府方的控制或管制下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而不屬于代表政府方使用PPP項目資產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從而不滿足PPP項目合同“雙特征”、“雙控制”的要求,即社會資本方不能按PPP項目合同特定會計方式處理相關事項,而應當根據其業務性質按照相關企業會計準則的其他規定進行會計處理。